发布时间:2013-04-15 16:10 作者: 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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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保证研究生本人基本生活需要,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,全面发展,根据国家教委、财政部【1996】85号《关于提高的通知》文件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评审对象
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。
二、评审条件
1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;
3、勤奋学习,努力掌握专业知识,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。
三、发放时间与标准
1、发放时间:每月10日;
2、每人最高金额为270元;
3、按每年10个月发放,2月和8月为放假时间不发放奖学金。
四、停发处理
1、违反校纪、校规者,按下列情况处理
(1)在研究生中开展的各项集体活动中或课程教学过程中有缺席者,均按旷课算,旷课一次,当月的奖学金扣发10%,依次累计。
(2)违反校纪受到通报批评者,当月的奖学金扣发50%。
(3)受记过以下处分者,按情节停止享受1~2个月;
(4)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,取消享受普通奖学金资格。
若当月奖学金已发放,将顺延至下个月扣发。
2、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;
3、普通奖学金发放到研究生规定学制结束的月份为止,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;
4、出国(境)一个月以上的研究生,出国(境)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;
5、停发期结束后,本人须向所在院(系、所)提出恢复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申请,报研究生处审批后,方能恢复发放。